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决定”中还特别强调指出和表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这是党中央为国家为人民的初心和决心。
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2006年判决的案件却让人疑窦丛生,该案件的判决致使该案件在今后十多年的诉讼中结果被继续采纳,一错再错,简单的借贷案件,因为权利的干预,官官相护的阻击,怎就十几年未能了结呢?
案件简述:周口市庆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开发了荣华小区项目,至2009年期间项目投资已经基本完成。在项目的投资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困难和银行的贷款资金马上就要到期的情况下,王平均(时任庆丰置业公司法人、现已去世)的好朋友杨俊成(时任周口市银监局局长、现已去世)介绍认识了金喜良(时任中国银行周口分行信贷科科长),叫其帮忙,主要帮忙有两个1、协调周口市庆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即将到期贷款延期归还;2、利用银行的公信力和自己在银行担任领导的影响力给庆丰置业筹款(该部分资金庆丰置业已于2007年偿还完毕),其中金喜良共找了8个人(金喜良、张群、郑翠花、李景峰、袁广慧、金国民、金爱华、张清营)借钱给庆丰置业,共筹得资金158.4万元(其中里面有16万是庆丰置业付给金喜良的好处费),庆丰置业向每个出借人出具了借条,并商定了月利息1分。金喜良当时要求开发项目后分得三分之一的利润,王平均没有答应这一非法要求(以上所述皆有生效判决为证)。
2006年11月6日,金喜良看到房地产行业前景光明,就以王平均和杨俊成2003年说过邀请他合伙开发荣华小区为借口,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三人履行合伙协议,应分的利润81万元(实际是金喜良和杨俊成串通好的)。
2007年9月10日河南省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周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人继续履行合伙开发经营“荣华小区”协议。至此一件普通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官官相护的阻击下,变成了“合法”侵占私有企业资产的“合伙开发”。(该判决的出台,就注定了庆丰公司悲惨结局,该判决不顾案件事实,金喜良、杨俊成没有向建设的项目进行投资,没有实际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也没有承担项目建设而产生的责任、债务和风险,将庆丰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认定为他人的合伙财产,该判决以后十几年金喜良、杨俊成等人以此为基础,将庆丰公司彻底搞垮,金喜良获利数千万元).
从(2006)周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1、原告金喜良向法院提供的八组证据,都得到了审判长王某芳采纳和被告杨俊成的全部认可,特别是原告金喜良提供给法院第三组证据“开发荣华小区房产项目章程:
权威法律人士说:“开发‘荣华小区’房产项目章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更不能作为认定三个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明。
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记者查明:“开发‘荣华小区’房产项目章程”是由原告金喜良在法院开庭后提交的,是否涉嫌庭后造假、法院在庭上已经查明“开发章程”是由金喜良个人起草拟定,该“开发章程”虽然杨俊成签字,但签字内容为“原则同意金喜良意见,三人商量后正式签约。”证明该“开发章程”未经三人协商,也没有得一致性意见,杨俊成也未正式同意该“开发章程”,王平均更未同意该“开发章程”的内容,三方未签订正式的“开发章程”。王法官以此认定该“开发章程”是存在合伙的事实,
被告律师说:在金喜良提交的几组证据里,都得到周口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王久芳的采纳和被告杨俊成的认可,充分说明了审判长王法官枉法判决、不尊重事实、乱用法官裁判权,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也充分说明了原告金喜良与被告杨俊成为侵占庆丰公司资产、获得巨额非法利益,相互勾结,恶意串通的不法勾当。
在以后十几年里王平均官司一直打到最高院,都被各级法院以一场十余年前金融界官员通过虚假诉讼“入股”房地产生效的判决为借口而被维持、驳回、和败诉,而造成这一切都是因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庭主审法官王某芳的一次错误判决引起的,让我们看不明白的是不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玩的太大了.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法治国,从业治吏,“打虎”“拍蝇”,严惩腐败滥权,使我们对社会公平正义充满期待,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均明白指出要纠正错案、冤案,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