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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四村民果园被毁得到赔偿款,又被要求退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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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人 发表于 2018-12-28 21: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丁丰林




核心提示

  一年多前,荥阳市索河办事处槐树洼村4户村民家中的果园被办事处强行毁坏,事件最终以4户村民和办事处协商和解,办事处付给4名当事人共50多万元的赔偿而收场。本以为事情早已画上句号,但前几天,4户村民突然接到了村委会的通知,经村民代表集体决议,要求这4户村民将去年领取的赔偿款退还给办事处,否则就取消他们的安置房分配资格。

  十来亩果树被强毁,办事处赔偿五十余万

  2018年12月25日,荥阳市索河办事处槐树洼村的村民们,三三两两地聚集在村委会,大家的脸上都写满了兴奋和期待:他们等了三年多的安置房已经建成了,村委会正组织大家现场选房。

  但并不是所有村民都为此高兴。61岁的侯成林和其他3户村民在前几天被村委会告知,他们没有资格参与安置房分配,除非他们把去年索河办事处给他们的共50多万赔偿款退回。

  侯成林说,这笔赔偿款中,他家占了20多万元,这是用他家400多颗被毁坏的果树换来的。侯成林告诉记者,他家的果园种植于1980年代,当年,槐树洼村的老支书号召村民们种果树致富,很多村民都种下了几亩地的果园,他家种的是桃树,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果园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

  果园是在2017年的3月21日被毁的。当天,有4辆铲车和几十个人来到槐树洼村,把包括侯成林家果园在内的十多户村民的果园给推平了,侯成林甚至和对方动了粗,但最终也未能阻止果园被毁。

  他事后了解到,毁树的人是索河办事处组织的,目的是为了给村里的安置房小区修路。事后,侯成林和侯红军、侯军明、候槐林等4户果园被毁的村民向法院起诉索河办事处行政违法。当年11月份,在法院开庭之前,索河办事处找到4户村民提出协商解决,按照每棵树100——550元不等的价格给出赔偿。当年11月7日,4户村民与索河办事处签订协议书,总共拿到50多万元的赔偿,之后4户村民撤诉。




村委会通知村民退钱,否则取消安置房分配资格

  本以为事情已经到此为止,但新问题的出现让4户村民措手不及。2018年12月19日,槐树洼村委会贴出一份公示,并通知这4户村民,要求他们退回赔偿款。

  这份名为《关于独享特别待遇村民安置房分配的议案》的决议公示,就张贴在槐树挖村村委会门口的公告栏里,上面有91位村民代表和党员的签名。公示内容为:1、在安置房正式分配前,愿意执行村制定的流转土地附属物清理补助方案,退出多领款项或签字办理流转土地附属物清理补助手续的,正常享受村民待遇,正常参与安置房分配。2、拒不执行办事处、村制定的流转土地附属物清理补助方案,比全村村民独享特别待遇或不办理流转土地附属物清理补助手续的的村民,暂缓分配安置房。3、独享特别待遇或不办理流转土地附属物清理补助手续的村民,分配安置房不享受正常村民待遇。

  侯成林说,公示中说的所谓“特殊待遇”,指的就是他们4户人领取的赔偿款。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其他村民没享受到。

  侯成林讲述说,在2014年时,村里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将全村1500多亩地流转给公司承包经营,其中对于土地附属物,不论村民有没有种植果树或作物,一律按照2000元每亩的标准补偿。“当时大多数村民是同意的,因为他们有的地里没种树,有的是突击栽的树,都不吃亏。但是我不同意,我家地里种的都是二十多年的老树,这也是我家唯一的经济来源,2000元一亩的赔偿,我们太吃亏”。

  最终,全村550多户村民里,只有5户人家没有签土地流转协议。在2017年的毁树事件里,本来被毁的果园涉及到10多户村民,因为其他村民此前签了流转协议,拿的是每亩2000元的补偿,侯成林等4户没签协议,他们后来每户都得到了十几、二十几万元的赔偿,所以对于其他村民来说,他们“享受特殊待遇”了。

  “毁坏的是我的财产,这赔偿是我们争取来的,咋就成了特殊待遇了?”4户村民之一的侯红军完全不能接受。他认为,赔偿和分房完全是两码事,房子是2015年拆的,当时他们和村里、办事处签订有安置补偿协议,毁树是2017年发生的,村里不能这样“算后账”。




未签字同意土地流转,也被取消分房资格

  在这次被取消分房资格的,除了侯成林等4户村民外,还有1户特殊情况,是65岁的村民马凤英。马凤英家的果园没有被毁,但因为她至今没有同意土地流转,也没有领取2000元/亩的补偿,也被取消了分房资格。

  “(村民组长)通知我,只要你现在签字同意土地流转,之前的钱(补偿款和承包款)立马给你,房子也马上给你分。”马凤英委屈地说,她不同意土地流转,不为别的,她就是想种树。她家的5亩大樱桃,从1989年就开始种,是她一辈子的心血,“我今年60多了,没了这些樱桃树,我不知道我还能干啥”。




4户村民获得赔偿过多,村委会认为有失公平

  “不让他们参与分房的决定,确实是村委会做出的,是村民代表和党员共同决议的。”12月25日下午,槐树洼村支部书记宋平阳在受访时说,村里这样做,是为了顾及到村里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宋平阳解释说,关于“特别待遇”的争议,起因是在2014年,村里和河南一家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村里的土地全部进行流转承包。“山里的地,东一块西一块,对方要是光把平整的地承包了,剩下犄角旮旯的地不包,那也不是回事儿,所以村里当时和对方协定,村里的土地全部都要流转承包”。

  至于附属物一律每亩地2000元的补偿价格,宋平阳也认为不是对每一户都公平,当初之所以这样一刀切地定价,是因为当时很多村民突击栽树,而且存在较多的虚报情况,很难厘清处理,最终由村委会、办事处和承包商共同制定了2000元的一口价。

  “全村550多户,99%都签字同意了,只有他们4、5户不同意,人家都是拿2000元一亩的补偿,他们一家拿了十几二十万,如果不退钱就给他们分房,其他村民都不同意”,宋平阳说,如果他们不退回,其他村民反悔了,都要求改协议,那村里面就“大乱了”。那么这4户村民的赔偿款要退到哪里?宋平阳明确表示,这笔钱要退回给索河办事处。

  宋平阳还补充说,早在2017年9月,也就是4户村民签订赔偿协议之前,村里就开过大会,做过决议,对于这4户要求“独享特别待遇”的村民,“在以后享受村民待遇时,交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决议”,这次取消他们分房资格的决议,就是沿照上一次的决议进行的。

  但在侯成林等4户村民看来,树是树,房是房,树是他们辛苦种下的,赔偿是他们努力争取来的,是他们应得的,和安置房是两码事。而且当初房子拆迁时,他们和村里签有安置协议的,现在以其他理由取消他们的分房资格,他们无法认同。再者,“家里的房子早就扒了,现在不让我们选房,我们去哪儿住?按照他们给的价格买?我们也根本买不起。”

  对于马凤英的情况,宋平阳回应说,她至今没有签字同意土地流转,正因为她一个人的不肯签字,导致整个村民组的土地无法流转,进而影响了全村的村民利益,所以村里要求她必须要签字同意土地流转之后才能选房。




办事处:村民自治决定,办事处不便参与

  村里要求村民把赔偿款退回办事处,那么索河办事处对此是否知情呢?这笔钱如果真退回来,办事处又以什么名义接受呢?12月26日下午,索河办事处通过荥阳市委宣传部回应表示,此次事件中,分房主体是村级为主体,资产也是村里的,此事是村民在自治环境下自行做出的决定,办事处对此不便参与。对于记者的其他疑问,办事处未予回应。



  律师:安置房是协议约定的权利,不应受其他事由限制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军辉律师认为,在整个事件中,一共涉及到三个合同,分别对应三个完全不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一,5户村民与村委、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十分确定。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合同约定之外的事由违反合同义务、剥夺村民分配房屋的权利。

  第二,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给村民使用,已与村民形成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在承包关系未到期、未依法解除的情形下,村委会同样不能超出合同约定收回土地、处分土地更不能突破合同约定强行要求村民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其他人。

  第三,4户村民承包土地上的附属物依法为其个人财产,其个人财产被毁坏理应获得赔偿,任何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来对该补偿款主张权利。

  因此,村民获得安置房屋是建立在安置协议上约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不相关的事由限制其权利,否则村委会将构成违约,村民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徐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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