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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忠心,杭州女子出资给男友买房,结果分手后男友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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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发表于 2019-6-1 00: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爱情的力量很强大,这句话一点都不假,现在很多小情侣在恋爱期间坚信爱情会天荒地老,甚至为了爱情可以不顾一切,但往往就会因为不理性而遭受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近期就有这么一对恋人,基于对对方的信任,由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可好景不长,两人的爱情最终走到了尽头,甚至因为房子的问题闹到了余杭法院对簿公堂。
小芳、张明是一对恋人。小芳家境优越,恋爱后,小芳本来想购买一套房产用于投资,当时为了张明能够更好地得到小芳家长的认可,两人深思熟虑后决定,由小芳出资买房,登记在张明名下。
为了让彼此放心,张明书面承诺,房屋所有权依然属小芳,小芳亦书面承诺愿意嫁给张明并与张明生活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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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 孙丽 摄
张明出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小芳将房屋总价款转账至张明账户,并由张明缴清了全部购房款。双方约定,虽房屋登记于张明名下,但根据实际房屋归属仍可以进行更正登记。这套房子也由张明方居住至今。
然而,双方最终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分手后,双方关系急转直下,张明还更换了房屋的门锁。小芳就以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权利人为由起诉至余杭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张明名下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张明腾退房屋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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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套房屋到底应该归谁所有?还可不可以变更房屋归属登记?
经过开庭审理,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就本案而言,房屋购买时,小芳、张明处于恋爱期间,而现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直接来源小芳个人资金,同时该购房资金并无相应的有效证据证明系张明向小芳筹借或受赠予,因此,利用该资金购买的该房屋财产属于小芳所有,现小芳要求确认该房屋财产归属原告,并要求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应予以支持。
现实中,热恋时为对方花钱不心疼,而感情破裂了,恋爱期间的花销不拿回来就觉得亏了,分手之后很可能一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权利,这种经济往来会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个方面,因其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不相同,结果也不尽相同。
恋爱期间难免有钱款往来 要不要返还有三种情况界定
恋爱的时候,你侬我侬,秉持你的是你的,我的也都是你的;但是分手的时候,就想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必须做到泾渭分明,这可就难而且也要分情况了。一般有三种情况的界定。
双方均认可为借款的,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绝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这些思想最终会导致恋爱不成之后众多的财产纠纷。但如双方均认可为借款的,应当予以返还。
明显为一般赠与的,要求返还没有依据
在恋爱期间赠与一定的礼物符合社会常理,一般的赠与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再要求返还。
比如,不以结婚为目的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价值很小,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都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尤其是在恋爱期间以特殊数字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不定期的进行转账,诸如含有“6、8、9”等吉祥数字,或者与对方生日相呼应的,又如520、1314这样的金额,属于代表一定美好含义的红包祝福,这种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转款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依据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一方的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撤销情形,而主张借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赠与数额巨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依据公平原则处理
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和目的,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虽与彩礼的性质迥异,但实践中可参考结婚“彩礼”来的处理。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可能存在,所以另一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序良俗及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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