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2月25日上午,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一案。
该案为铁西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铁西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审判地点借用市中级法院综合审判法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机关单位代表、社区的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及新闻媒体旁听宣判。
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平火车站站前经营旅店期间,为争抢客源,经常挑起事端与周边同行业经营者发生冲突,借机寻衅滋事。其子费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屡屡在冲突发生后为刘某某提供暴力支持,对争抢客源“不服”的旅店业主采取持械围堵旅店门口、燃放鞭炮、打砸旅店设施物品、当街谩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影响涉事业主旅店正常经营,藉此打压四平火车站、客运站附近其他旅店业主。
2005年11月17日下午,平东派出所民警抓捕在逃人员费某某时,刘某某伙同其前夫费某某纠集20余人围堵、阻碍民警执法,持械打砸警用车辆,并用板凳将民警头部打伤,致使已经被控制在车内的费某某趁机逃脱。该案给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自此,刘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了在同行业及四平站前周边称霸一方、无人敢惹的势力范围。
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都某以四平火车站、客运站为中心,租用周边民居楼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旅店”窝点,组织他人卖淫,并在卖淫过程中对嫖娼人员实施盗窃。被告人刘某某、都某在此处长期盘踞,陆续纠集、招募、吸收不法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仅查证属实的就有三十余人。该团伙的犯罪行为严重丑化了四平风貌,污染四平市人文环境,破坏当地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
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团伙主犯刘某某、都某有期徒刑各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从犯刘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7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