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友创业陷入资金困境,王女士为了不让男友出现逾期还贷影响征信,便自掏腰包为男友还了几年的房贷、车贷,共计85万余元。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钱款。西城法院认定王女士替男友还债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对方全额返还。
王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她和被告阎先生于2013年确定恋人关系。不久后,阎先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为了不让背着房贷、车贷的男友因逾期还贷或不能足额还贷而影响征信和创业,王女士每个月都要拿出几万元为男友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偿还贷款,共计还了近2年车贷21万余元以及5年房贷64万余元。在两人谈恋爱的5年间,王女士几乎一直都在为男友还贷款。
2018年底,王女士与阎先生因感情破裂分手,此后她多次要求阎先生返还钱款都被拒绝。王女士只好以无因管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阎先生如数返还。作为被告的阎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向银行贷款购买车辆和房屋,理应按照约定清偿本息。王女士代替阎先生还款的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代为归还贷款是为了阎先生的利益,对阎先生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管理,客观上也减少了阎先生贷款利息和信用的损失。因此,王女士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双方也就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阎先生依法应当向王女士清偿该债务。另外,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阎先生应对王女士垫付款项产生的利息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阎先生返还王女士85万余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损失。